发布日期:2025-04-10 21:04:47 作者:admin
被告连江县东岱镇某石料场是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,被告余某雄是该企业的投资人。2008年10月,被告某石料场收取原告胡某述人民币30万元,由被告余某雄出具盖有石料场印章的内容为“胡某述投资人民币30万元入股”的投资合作协议一份给原告。
作为砂石料厂、石子厂经营时必须有国家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明。这也是任何企业必须办理证件。需要提交办石子厂、碎石场项目名称、经营期限、项目总投资、注册资本、申请书等。2、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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